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措,将正式作为法律规范来落地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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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条例》中市民们热切关注的问题
区人社局相关人员
就如何守护农民工的“钱袋子”
给大家做详细解读
01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条例》落实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系统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属地政府加强排查和调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发改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同时,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同时,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03
《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欠薪问题
明确了四项针对性的举措
01
建立专用账户制度,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
02
明确总包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
03
坚持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
04
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来源:江宁融媒体中心 刘晓雪 朱雯
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合肥晚报
编辑:刘晓雪